(2017)冀09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阿亮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12号罪犯李阿亮,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玉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阿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23日止)。被告人李阿亮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以(2009)唐刑终字第4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阿亮的量刑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俊杰、肖青、刑罚执行机关代表程某出庭履行职务,证人孟某、冯某、吕某、李某出庭作证,罪犯李阿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李阿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表现突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十次。确有悔改表现,报请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后,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李阿亮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阿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十次。另查明,该犯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10月26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9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8月24日被留置羁押,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刑。系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5日因与他人打架,被给予禁闭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重要罪犯刑罚执行变更审批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信、管教干警孟某、冯某及罪犯证明人吕某、李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阿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并结合其系累犯、多次犯罪以及服刑期间违反监规被处分等情节,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阿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11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