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勇、张兆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张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陆月娥,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兆锋,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张兆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兆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兆锋的财产,除了被执行人张兆锋拥有“迈腾”牌小型汽车一部,车牌号为闽A×××××和“揽胜运动”牌小型汽车一部,车牌号为闽A×××××被查封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