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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明杰、卢卓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杰,卢卓友,中都置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玉善美石珠宝玉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杰,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卢卓友,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中都置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南路4号618-630。法定代表人:卢卓友,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玉善美石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南路4号411室。法定代表人:卢卓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明杰与被执行人卢卓友、中都置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玉善美石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于201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津0104执3241号之一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卢卓友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彭春生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