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金昌华赵邦友与四川省添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华,赵邦友,四川省添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华,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赵邦友,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添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上横巷3号,注册号510107000124693。法定代表人:邓小忠。被执行人:邓小忠,男,194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金昌华、赵邦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添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小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添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小忠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办公处所不在其工商登记之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上横巷3号,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金昌华、赵邦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添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小忠(2017)渝0118执2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聂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