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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鲁家彬与傅有良、郭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家彬,傅有良,郭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6204号原告鲁家彬,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黄小花,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有良,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郭松丽,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家彬诉被告傅有良、郭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家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家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家彬撤回起诉。按规定��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由原告鲁家彬负担。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