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衡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衡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严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被执行人:衡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衡某去向不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此期间,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