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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何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77年0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某,男性,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何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