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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明秀与被告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秀,郑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3民初1005号原告:孙明秀,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郑锐,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孙明秀与被告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明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明秀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计算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余世义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孙明秀借款4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率3%。债务到期后余世文还款1万元,剩余的3万元通过债务转让由被告郑锐归还。2017年3月24日,被告郑锐给原告孙明秀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一直催收借款未果,现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郑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4日,被告郑锐给原告孙明秀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明秀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当庭陈述,被告郑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由于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锐偿还原告孙明秀借款本金30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