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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淑玲与王庆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淑玲,王庆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谢淑玲,女,1963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王庆伏,男,1964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谢淑玲与王庆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0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