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翁仁洪申请执行熊朝惠离婚纠纷4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仁洪,熊朝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翁仁洪,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熊朝惠,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翁仁洪申请执行熊朝惠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仁洪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翁仁洪与熊朝惠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翁仁洪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盐源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淋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