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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刁守祥与宝金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守祥,宝金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刁守祥,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被执行人宝金贺,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本院在执行刁守祥与宝金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刁守祥确认被执行人宝金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刁守祥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切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