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刁守祥与宝金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守祥,宝金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刁守祥,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被执行人宝金贺,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本院在执行刁守祥与宝金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刁守祥确认被执行人宝金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刁守祥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切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