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4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世全与卢兴权、曾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全,卢兴权,曾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1120号原告:李世全,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超,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兴权,男,汉族,1954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曾翠芳,女,汉族,1956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李世全与被告卢兴权、曾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世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世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鄢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昭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