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詹振辉与王春祥、郭玉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振辉,王春祥,郭玉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4064号原告:詹振辉,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祥,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玉羡(曾用名:郭玉石美),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詹振辉与被告王春祥、郭玉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振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辉、被告王春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玉羡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詹振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春祥、郭玉羡立即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王春祥、郭玉羡负担。事实与理由:王春祥、郭玉羡系夫妻关系。王春祥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6月30日向其借款现金人民币40000元。王春祥于同日出具借条,双方未就上述借款约定期限和利息。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王春祥、郭玉羡应当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王春祥、郭玉羡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王春祥辩称:1.借款40000元借条是属实,其实际向詹振辉借款20000元,加上利息才是40000元;2.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借款后每个月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郭玉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真实性,并认定以下事实:王春祥与郭玉羡于1997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30日,王春祥向詹振辉借款4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詹振辉主张王春祥借款4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有《借条》及庭审陈述为据,可以认定。王春祥辩称实际借款为20000元,加上利息才是40000元以及借款后每月支付5%利息,但对其主张的该些事实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辩称的意见,不予采纳。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予以返还,现詹振辉主张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詹振辉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王春祥与郭玉羡于1997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郭玉羡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祥、郭玉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詹振辉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王春祥、郭玉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