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与陈汝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陈汝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050号原告: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建材陶瓷城二期6号地。法定代表人:廖长和。委托代理人:邹建恒,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汝棉,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汝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