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占关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关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687号原告: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北磨居委会学生公寓B2幢一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575874866。法定代表人:林美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花,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娜,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占关诠,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占关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莆田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