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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944号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原建委四楼。法定代表人:孟庆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燕,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贵,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物业)与被告吴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港物业的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万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港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贵给付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的物业费2786元,并按3‰支付违约金3050元,合计5836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吴贵负担。事实和理由:龙港物业与吴贵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龙港物业对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高层住宅二楼及以上楼层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吴贵系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1.2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费136.8元。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累计拖欠物业费2786元至今未付。吴贵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业主的依约交费,物业公司的服务就难以为继;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就难以主动交费。本案中,龙港物业依照与吴贵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吴贵提供了物业服务,吴贵应按照约定向龙港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龙港物业要求吴贵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吴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786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龙港物业已预交),由吴贵负担6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