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挪用公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刑初97号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挪用公款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冀1128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主文部分第二项中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更正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审 判 长 张兴展审 判 员 周 尊人民陪审员 郭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