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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挪用公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刑初97号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挪用公款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冀1128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主文部分第二项中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更正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审 判 长  张兴展审 判 员  周 尊人民陪审员  郭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