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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曾刚与刘凡荣、黄美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刚,刘凡荣,黄美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476号原告:曾刚,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刘凡荣,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黄美华,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曾刚与被告刘凡荣、黄美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曾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刚撤诉。本案诉讼费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275元由原告曾刚负担。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满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