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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4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公诉机关决定继续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仁义李村翻墙进入李某家,盗窃四只斗鸡,经鉴定,价值34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退回李某斗鸡三只,赔偿损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韩小孩、时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和损失其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之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