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玉事达汽车附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玉事达汽车附件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618号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高升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诸城市玉事达汽车附件厂。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办捎门村后东侧。投资人:王炳望,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河,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玉事达汽车附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36元,减半收取69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清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郁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