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与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304号原告: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第二农贸市场29号。经营者:孔令飞,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志,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住所地:桂平市木乐镇东城路富丽财富广场*楼。经营者:肖良晋,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的经营者肖良晋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3667.5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每月由原告供应副食品及饮料给被告销售,供货期限一年,被告按月结算货款给原告。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每月供货的货款被告都按时结算给原告,2016年8月至12月经原、被告双方进行核对结算,被告欠货款13667.5元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孔令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实原告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孔令飞为原告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2、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电脑咨询单》一份,以证实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为桂平市木乐镇东城路富丽财富广场二楼,经营者为肖良晋,男,住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政府宿舍500号的事实。3、《购销合同》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关系的事实。4、2016年8月至12月的《木乐大润发对账单》三份,上有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人事专用章及被告人事财务主管罗英签字,以证实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546.5元的事实。5、2016年8月至12月的《桂平全新批发销售单》六份,上有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收货专用章,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尚有货款5435元未结算的事实。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有买卖副食品及饮料的交易。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对账日为每月15日核对时期货款,结算日为次月15日内,逾期未能对账结算的顺延至下一个对账结算日。2016年8月至12月,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2546.5元,被告出具《木乐大润发对账单》给原告收执,上有被告的人事财务主管罗英签字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人事专用章。双方还有六份2016年8月至12月的《桂平全新批发销售单》共5435元未结算。经过原告追讨被告支付了4314元的货款,尚欠13667.5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应返还货款13667.5元给原告桂平市全新副食品经营部。本案受理费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农信志人民陪审员 李光凤人民陪审员 潘汉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窦婧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