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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长安龙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长安龙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长安龙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陆泽村夏水角九组。组织机构代码:06690608-3。法定代表人:潘淑萍,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190R。法定代表人:应金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长安龙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歇业,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