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华,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申家泊村2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富田车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