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志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332号被执行人汪志友,男,1974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因犯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关于被执行人汪志友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鄂282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汪志友犯盗窃罪被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汪志友至今未履行并处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经济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志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白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