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砀山县喜牛音乐会所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砀山县喜牛音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县喜牛音乐会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营者:姚露露,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上诉人砀山县喜牛音乐会所(简称喜牛音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浩天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喜牛音乐会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浩天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并经喜牛音乐会所同意,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喜牛音乐会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浩天公司经喜牛音乐会所同意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砀山县喜牛音乐会所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初84号民事判决,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砀山县喜牛音乐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志审判员 郑 霞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