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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小正申请执行瞿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正,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正,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瞿贤,男,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何小正申请执行瞿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瞿贤偿还申请人何小正借款本息172 800元,从2016年7月6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8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瞿贤未自动履行义务,何小正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 492元,以上款项共计177 17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瞿贤定计划在2017年6月30日前付30 000元,2017年12月底前付50 000元,下余执行款在2018年5月前全部付清,瞿贤已交执行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