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裘震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震,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528号申请人裘震,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韩峰,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裘震与被执行人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因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