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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6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环宇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赞宾,彭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930号申请执行人:刘赞宾,男,汉族。被执行人:彭环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赞宾与被执行人彭环宇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02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赞宾于2017年7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环宇赔偿因伤所致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零二百八十九元四角。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彭环宇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彭环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彭环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彭环宇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宝阳审判员  陈海川审判员  贾奕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