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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1122民初900号原告:宋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武邑县。被告:郭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邑县。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茂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