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1122民初900号原告:宋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武邑县。被告:郭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邑县。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茂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