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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5703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与章纪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纪兔,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纪兔,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陈家市53号。法定代表人:王瀚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纪兔与被上诉人常熟市鸽球布匹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纪兔于2017年7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章纪兔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纪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章纪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东审判员  顾平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