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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三架山村洪水沟组。法定代表人:张美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引育种中心科普楼9楼。法定代表人:陈祖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三架山洪水沟组。法定代表人:岳东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上诉人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收费通知》,限定上诉人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20日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伍 静审判员 何陆坤审判员 贾鸿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饶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