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5执6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涂明珠与周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明珠,周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6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涂明珠,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周小华,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明珠与周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涂明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款一万三千一百五十七元五角,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小华在中国银行黄州城区支行的存款一万三千一百五十七元五角(账号:55×××1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