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滢滢、董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滢滢,董巍,刘张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徐滢滢,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职工,住武宁县。被执行人董巍,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执行人刘张焰,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徐滢滢申请执行刘张焰、董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915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8915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张焰、董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俊审判员 余水洋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黎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