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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何通献与邹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通献,邹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630号原告:何通献,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邹荣富,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何通献与被告邹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何通献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通献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何通献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