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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薇与北京忠言解惑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赵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赵岩,北京忠言解惑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4791号原告:王薇,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赵岩,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莹莹,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忠言解惑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小辛庄村104号。法定代表人:赵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莹莹,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21号。负责人:李海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殿伟,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原告王薇与被告赵岩、北京忠言解惑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薇,被告赵岩及法律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莹莹,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元,误工费42722元,交通费333元,共计442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兴怀大街东口,原告驾驶车牌号为×1的小客车与被告赵岩驾驶的车牌号为×2的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责任认定,赵岩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关于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岩、法律咨询公司辩称:对事故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系法律咨询公司所有,赵岩系法律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当时赵岩系履行公司职务,事故发生后,赵岩送原告去医院看病支出医疗费293.37元,并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67000元。被告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兴怀大街东口,原告驾驶车牌号为×1的小客车与被告赵岩驾驶的车牌号为×2的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责任认定,赵岩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北京怀柔医院进行了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821.01元,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软组织损伤,医嘱病休一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收入证明、在职证明、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明原告为该公司职工,事故发生后病休期间,公司未发放工资,原告工资月平均收入为42722元。被告赵岩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法律咨询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赵岩系履行法律咨询公司职务。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王薇与赵岩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该事故原告无责任,赵岩负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赵岩系履行法律咨询公司职务,故对于原告的损失,法律咨询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因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法律咨询公司负担。关于原告的损失:关于医疗费,根据相关票据原告支出为821.0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42722元,其提供了诊断证明及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333元,原告提交了相关票据,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付王薇医疗费共计821.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付王薇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30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北京忠言解惑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小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