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艾佳与纳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艾佳,纳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984号原告:李艾佳,女,1990年11月14日生,汉族,专科,小龙潭矿务局职工,住云南省开远市。被告:纳波,女,1984年7月5日生,回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艾佳诉被告纳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艾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李艾佳负担。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