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定洲、陈晶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李定洲,陈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保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06924758X。负责人:裴中勇,行长。被执行人:李定洲,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陈晶晶,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定洲、陈晶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804财保94号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以被申请人李定洲、陈晶晶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