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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东亚电子有限公司,汪晓峰,汪秀娟,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02640860,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电力路18号3幢。主要负责人:李云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09214-9,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民有村。法定代表人:汪晓峰。被执行人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7513-2,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五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被执行人江苏东亚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46806-7,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民有村。法定代表人:汪东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晓峰,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汪秀娟,女,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汪波,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丹阳天一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东亚电子有限公司、汪晓峰、汪秀娟、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12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