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明非与江清奎李江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明非,江清奎,李江鸿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185号申请人:黄明非,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江清奎,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李江鸿,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黄明非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清奎、李江鸿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德明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明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明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博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