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邱仲波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仲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仲波,男,生于1985年3月25日,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仲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川08**刑初6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邱仲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28.7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被告人邱仲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邱仲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邱仲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仲波撤回上诉。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师德雄审判员 杨 陈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