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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裕华与黄永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裕华,黄永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黄裕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21950********,现住大埔县湖寮镇山子下村麻地里小组。被执行人黄永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21956********,现住大埔县银江村河口村黄太湖第二。关于黄裕华与黄永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22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一、黄永炽自愿于2017年4月10日前向黄裕华清偿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5月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黄永炽负担。申请执行人黄裕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永炽的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网络银行(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企业信息等财产线索。且到大埔县房产管理局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黄永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对于本院作出的(2016)粤1422民初919、9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黄永炽所欠黄裕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被执行人黄永炽提出待银江河口水库征收款到账后一次性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计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裕华,案件受理费425元申请人黄裕华予以放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蓝文远审判员  饶始隆审判员  江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