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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1055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斌,邯郸市邯山区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