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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崔雪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476号罪犯崔雪虎,男,1982年11月19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雪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23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崔雪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崔雪虎于2008年12月17日14时许,在和龙市南平镇龙渊村附近以每克150元价格从朝鲜人手中购买毒品206.1克,在驾车返回延吉市经过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7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6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崔雪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毒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月平均消费水平较高,财产刑执行情况不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雪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