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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美义与被执行人方杰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美义,方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邹美义,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农民,住莱西市马连庄镇马连庄村。被执行人:方杰阳,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邹美义与被执行人方杰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