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杨岗与朱逸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杨岗,朱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杨岗,女,汉族,1975年9月生,住所地镇江市。被执行人:朱逸安,男,汉族,1964年3月生,住所地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杨岗与被执行人朱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杨岗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民初3358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