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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贵州本草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本草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许家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终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本草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22号第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洪浩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钢,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坪东办幸福路中段106号。法定代表人:张翼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鑫,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璇琳璐,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许家宁,男,1966年12月22日,汉族,户籍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俊,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贵州本草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许家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7)黔230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本草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3元,上诉人吉仁堂药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7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谢 娟审判员 刘金洲审判员 XX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岑周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