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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民委员会与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人民政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民委员会,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人民政府,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双石第二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788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民委员会,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法定代表人:冯军佴,主任。委托代理人:廖泽城、潘越,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人民政府,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望夫圩。法定代表人:蔡新华,镇长。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住址:茂名市电白区中心路。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双石第二经济合作社(原电白县望夫镇民乐村双石经济合作社),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法定代表人:石学基,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双石第二经济合作社(原电白县望夫镇民乐村双石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民乐村民委员会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苏文伟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家声符颖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