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698、699、7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李玉跃、刘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李玉跃,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698、699、700、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45号。负责人:李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跃,男性,1959年8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丽萍,女性,1961年3月3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李玉跃、刘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60、00261、00262、002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张晓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