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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明霞、李姣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霞,李姣红,金德来,宁海县兴海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冯明霞,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姣红,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金德来,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兴海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6574-0)。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明霞与被执行人李姣红、金德来、宁海县兴海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57167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359元、申请执行费18116.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被执行人李姣红、金德来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已扣划到被执行人宁海县兴海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存款735160元。2.查明被执行人金德来名下的位于宁海县东海路126号的房地产已由本案查封及被执行人宁海县兴海农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海县兴海中路的土地使用权已在本院另案查封,但暂无法处置。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4.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73516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9016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