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华明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华明,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泰宁县邮政局门卫,户籍住址泰宁县,暂住泰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宁县看守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华明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闽0429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陈华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28日18时55分,被告人陈华明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后某谢某),从泰宁县杉城镇桂花新村红绿灯往将乐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泰线304省道494KM+995M路段(距桂花新村红绿灯一百米左右)时,未确保安全,撞到在道路旁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周某1(女,1937年5月7日出生),造成被害人周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陈华明乘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陈华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陈华明被泰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泰宁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陈华明与被害人六个子女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整,已给付15万元,尚差12万元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并取得被害人子女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谢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道路现场监控视频光盘,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2017】法鉴定第0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华明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华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陈华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陈华明与被害人子女达成赔偿协议,并按期履行义务,且取得被害人子女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年纪较大,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华明上诉提出:1、2017年3月28日晚,上诉人骑电动车后某谢某行至金泰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连车带人摔倒在地,昏迷不醒,后由谢某骑车载回泰宁县邮政局住处,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2、被害人周某1死亡原因与年龄过高及患有高血压等严重疾病有一定关系,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3、上诉人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华明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二审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上诉人陈华明亲属于2017年8月28日提前付清被害人亲属剩余的赔偿款人民币12万元。泰宁县司法局于2017年8月30日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陈华明家庭情况稳定,经济条件一般,社会关系和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对社会主观危害性较小,建议对陈华明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华明提出其在交通肇事后没有故意逃逸的意见。经查,陈华明到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2017年3月28日晚,其骑电动车后某谢某前往孔雀山庄,因路上很黑,电动车的车灯不亮,看不清路,撞到前方的一个人,自己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其从地上爬起来后,谢某告诉其路中间躺着一个人,其看了一眼,没说什么,因为自己脸部受伤流了很多血,就叫谢某骑车将其载回邮政局家里。陈华明的以上供述能够与证人谢某的证言相互印证。陈华明明知自己交通肇事并撞倒一人,没有报警并等候处理,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一审判决认定陈华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陈华明提出其在交通肇事后没有故意逃逸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华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期间,陈华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二审期间,陈华明亲属提前付清被害人亲属剩余的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陈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陈华明宣告缓刑。上诉人陈华明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刑初4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傅 树 朝审判员 郑永忠审判员黎建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小 东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关注公众号“”